关于第22303722号“益芪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芪安 22303722

阅读:79003 2021-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悦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达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金百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第22303722号“益芪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自注册公告以来,并没有投入到实际的生产销售当中,其核准注册是不…

  申请人:张悦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达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金百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第22303722号“益芪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自注册公告以来,并没有投入到实际的生产销售当中,其核准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这种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了商标大量囤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争议商标与第14577228号“益芪补”商标近似,核准商品雷同,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有效状态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及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背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及目的,且在嗣后一直持续积极大量使用相关商标,并具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也没有违反申请人所述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滥用权力,编造相同事实及理由同时对被申请人多个商标恶意提起无效宣告及撤销。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1年3年12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含药物的饲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含药物的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情形。且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该条款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已在注册申请审查阶段由我局进行了审查,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并非第14577228号“益芪补”商标的权利人,在案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该商标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

本文《关于第22303722号“益芪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芪安 223037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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