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318514号“佩玛思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佩玛思特 43318514

阅读:107537 2021-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18514号“佩玛思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25922号“佩玛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29077号“佩玛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18514号“佩玛思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25922号“佩玛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29077号“佩玛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商标权利障碍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无效宣告裁定、在先注册商标公告、公司简介、相关媒体报道、参展图片、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公司销售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一在“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宠物用除臭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我局在无效宣告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二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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