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9482号“DISCO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服务项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5078298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11963号“发现创合广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84604号“哲哥 古茶树 MR.ZHE DISCO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6101号“disc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29542号“DISCOVERY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643621号“天虹 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958827号“DISCOVERY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807325号“天虹 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407935号商标“DISCOVER DISC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具有可区分性,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7940号“南极人 DISC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323705号“澎澄饭店 DISCOVERY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且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关于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DIscovery”与引证商标三、六、七、八、九、十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代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研究;替他人推销;替他人在线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员招收”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八、九、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三、六、七、八、九、十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