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45485号“金沙酒业JINSHAJIU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82508号“金沙原浆”商标、第49809590号“金沙酣酱”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