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奔特力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61279号“WATERS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3957号“WATERIN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在4220群组的服务上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设计;3.计算机系统设计;4.云计算;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6.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7.计算机系统分析;8.电子数据存储;9.计算机软件维护;10.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11.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12.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不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WATERSIGHT”与引证商标文字“WATERINSIGH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电子数据存储”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