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极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20546号“三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634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835567号、第30382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三极”,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气垫、野营用睡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气垫、野营用睡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沙发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