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89632号“维格WEI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2934号“维格WOGO KNIT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6208号“唯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近,且读音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