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木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泽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94082号“童之谷 KIDS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38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