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6764号《关于第44377904号“普罗卡斯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4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未予核准,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46024号“普罗卡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审理作出的(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7475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