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29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129902

阅读:97844 2021-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安市米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董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29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63936号“米乐悦读馆 MILESTONE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553…

  申请人:泰安市米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董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29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63936号“米乐悦读馆 MILESTONE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55373号“澄彩 少儿艺术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98183号“恺蓝 Cae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668141号“花点新思 FLOWER 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多年以来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已形成自己的销售市场和销售体系,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未侵犯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申请的版权证书照片;申请商标的含义以及寓意解释;申请人分校区门头照片;申请人公司举办的各类活动照片;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照片;申请商标线上宣传照片以及海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综艺表演;书法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游乐园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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