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德鑫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53291号“优家优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7712号“优家优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查询发现,已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成功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优家优院”与引证商标汉字“优家优美”在文字构成、排列方式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