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55504号“BERSE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RSERK G1555504

阅读:111016 2021-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JOINT STOCK COMPANY «KASHINSKIJ LIKERO-VODOCHNYJ ZAVOD «VERESK»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5504号“BERSE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

  申请人:JOINT STOCK COMPANY «KASHINSKIJ LIKERO-VODOCHNYJ ZAVOD «VERESK»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5504号“BERSE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极美好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88539号“狂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词典的翻译截图、百度及谷歌的翻译截图、大学生英语六级词汇表中B开头的词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BERSERK”可译为“狂怒的”,与引证商标的含义相近,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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