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世茂美凯龙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09823号“世茂•美凯龙 SHIMAO MACAL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5863号“美凯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08232号“美凯龙信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95105号“美凯龙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83451号“红星·美凯龙 全球家居品牌典范 MMACAL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529148号“美凯龙·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735634号“美凯龙空间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372130号“美凯龙·空间美学 ARTS 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已出具了同意声明书,同意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权利人对享有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共存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我局对此予以认可,并据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不再具有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95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9007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