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宏宝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58885号“梦想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069号“梦想ME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3194号“梦想ME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07311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98646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17756号“梦之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444710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39647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69493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986164号“梦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均有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的专用权期限于2021年3月6日止,目前处于宽展期内。
2、引证商标八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9月27日止,引证商标九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9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和引证商标九的注册人均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六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梦想丸”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的显著识别文字“梦想”以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梦之想”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茶、巧克力、糖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品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引证商标六在先申请的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饼干、茶、巧克力、糖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爆米花、虾味条、锅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爆米花、虾味条、锅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茶、巧克力、糖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