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奕玛国际行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09956号“红牛全家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0472号“LEWIS ROAD及图”商标、第12136463号“YST Dairy Farm Limited及图”商标、第12632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品牌系列商标的延续,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在先案件裁决文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奶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