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1865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6186557

阅读:41691 2021-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86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指定颜色由白色和黄色组合,是一个具有独特设计的胶囊图形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86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指定颜色由白色和黄色组合,是一个具有独特设计的胶囊图形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申请人已有系列商标获初步审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更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知乎平台上申请人“药丸面膜”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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