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千乘镜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89155号“千乘镜像 THOUSAND DIMENS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8805号“千乘”商标、第40474181号“千乘探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技术研究;科研项目研究;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建设项目的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机械研究;车辆性能检测;质量检测;材料测试”。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学;科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地图绘制服务;地质勘测;气象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的机械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千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