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12873号“湘府熙园 MANSION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22366号“湘熙园 XIANG XI YUAN及图”商标、第48606903号“品湘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