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芝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009161号“金口策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10247号“金口JINK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有关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现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