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衡福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4647号“衡大荷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8226号“衡湖荷花 HENG HU HE HUA”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