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横琴龙鳞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2768号“慧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574576号“金慧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外的戏剧制作等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989568号“慧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外的戏剧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