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夫子庙小吃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69707号“秦淮小吃 QHXC QINHUAI XIAO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秦淮”具有强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并非表明商品的产地,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将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修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其修改后的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故其原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因为部分商品的品质标准与指定商品不符,仍不符合要求。
申请商标“秦淮小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以及在相关行业中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