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溆浦县龙潭猪养殖协会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5011号“溆浦龙潭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关于“溆浦龙潭猪”特定品质和地域环境与人文因素的情况说明》中就“溆浦龙潭猪”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进行了说明。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关于“溆浦龙潭猪”特定品质和地域环境与人文因素的情况说明》不符合要求,均未将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气候、光照、降水、土壤等)之间的关联性分析清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