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94712号“滨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4668号“宾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728期《商标公告》);引证的第16115986号“宾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8558号决定书被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两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