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05708号“中世华医202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世华医2020及图 48405708

阅读:191912 2021-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世华医(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05708号“中世华医Zhongshi Huayi(Beijing)Healthy Management Co.,Ltd 202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2447号“中…

  申请人:中世华医(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05708号“中世华医Zhongshi Huayi(Beijing)Healthy Management Co.,Ltd 202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2447号“中耀华医zhongyaohuayi及图”商标、第9523771号“中美华医”商标、第38703716号“北医三院Peking University Third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设计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中世华医”、外文“Zhongshi Huayi(Beijing)Healthy Management Co.,Ltd 2020”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膏剂、药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补药、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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