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59913号“Ant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ti-s G1559913

阅读:68273 2021-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QX WORLD KFT.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9913号“An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8908号“Anti GERM ANTIBACTERIA…

  申请人:QX WORLD KFT.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9913号“An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8908号“Anti GERM ANTIBACTERIAL 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驳回复审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nti-s”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磁性编码卡、磁性编码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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