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爱能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50170号“爱能森 E ENES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259719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