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20499号“美憬阁GA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8195号“凤凰商街GALLERIA及图”商标、第651508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17912号“美景”商标、第22271398号“凯丹广场GALLER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公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37期、第1735期《商标公告》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美憬阁”、英文“GALLERY”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