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庆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53449号“六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并结合公司品牌战略而自行设计的原创标识,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85925号“六梵LIU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六凡”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展示;2、在先注册的包含“六凡”的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六凡”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