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东皇荣太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94214号“荣茅枸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054号“茅”商标、第8879212号“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茅”商标使用在产品外观等方面的证据情况;2、京东等平台销售推广情况、相关合同及发票;3、申请人网络推广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荣茅枸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茅”,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