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比瑞利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692号“PIREL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0856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各种电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轮胎制造商,其运营的轮胎、电力电缆及系统、通信电缆及系统在每个领域中居领先地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各种电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同行业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各种电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维基百科介绍及相关信息;
2、2007年销售情况评估报告、2010年销售情况年度报告、截止至2011年财务报告、2002年至2018年倍耐力轮胎媒体报道、2016年至2018年营收报道;
3、Pirelli电缆简介;
4、2006年中国商务部新闻、2014年光通讯网、2014年跨国采购网挂售PIRELLI通信光缆;
5、2017年8月《世界各国著名的电线电缆公司》一文对PIRELLI比瑞利的介绍;
6、2017年11月二手音响交易平台挂售PIRELLI柔性电缆;
7、2019年8月家电论坛挂售PIRELLI电缆产品。
我局将申请人上述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比雷利工业公司申请注册,于2007年7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各种电缆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21日。2004年9月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Pirelli电缆简介情况、2017年11月26日在二手交易平台发表的关于倍耐力/PIRELLI电缆、柔性电缆等信息、显示有“Pirelli”标识的电线或电缆产品图片、2019年8月5日在家电论坛发表的PIRELLI/倍耐力电源线信息及“PIRELLI”标识的电源线产品实物图片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各种电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