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39430号“快友股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53588号“快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请求,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快友”是申请人的商号,自 2010 年开始创建快友品牌后,申请人一直在互联网等领域使用该品牌,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快友”,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社交网络在线聊天室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网络电话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恶意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