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易罡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16344号“足正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
申请人:李易罡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16344号“足正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