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61892号“欧飞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7165号“欧菲光”商标、第34331474号“欧菲光 OFILM”商标、第35721143号“欧菲光 OFIL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电动运载工具、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婴儿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欧飞光”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欧菲光”仅一字之差,且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