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49768号“RS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7799号“rS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59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3130号“荣顺达 R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计算机键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52期《商标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平板电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低压电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