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OMOTANI JUNTENKAN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750H号“SH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4469号“Acme Shield”商标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55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