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惠兴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群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2日对第44738532号“美惠大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美惠”商标在先使用,且于第2类上使用已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692157号“美惠MeiHui”商标、第7157543号“美惠MEIHUI M及图”商标、第16812364号“美惠MEIHUI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不同类似群商品上摹仿、复制他人已注册的知名商标,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商标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厂区图片;
2、荣誉证书;
3、经销商门店图片;
4、广告牌展示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美惠大师”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认读文字“美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