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森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75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5498A号“瑶峒及图”商标、第23679789号“飞愚FEIYU及图”商标、第14171086号“宜潘YIPAN及图”商标、第22905258号“优客膳食YOUKESHA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自申请人企业2008年1月成立以来一直在品牌推广、对外宣传及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猪肉、鱼(非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