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卑斯眼镜(昆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98843号“ALPS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63306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疗养院;美容院服务”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 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