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林鑫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10577号“BELONGS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自创品牌,有合法的来源。2、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BELONGSJEWELRY”构成。申请商标可译为“属于珠宝”,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其文字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