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96971号“IMO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01685号“i-mum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OMMY”与引证商标“i-mummy”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用服装;眼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