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泸州贰零壹叁酒类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佳盟者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56369号“因为有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749号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泸州贰零壹叁酒类营销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2、订货单、发票及产品包装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1年12月27日由崔强申请注册,于201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白兰地、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青稞酒、黄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14年1月27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泸州贰零壹叁酒类营销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5月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复审程序 中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泸州维创益嘉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证据2订货单、发票及产品包装图片证据均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从泸州老窖定制酒有限公司订购产品的证据,其中的发票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产品包装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为自制证据,在没有相关的申请人或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产品的合同、销售发票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是否真正进行过《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