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90650号“C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942723号“靠谱联盟及图”商标、第16942727号“COP”商标、第9334542号“良凤江C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P”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之“COP”相同,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理由书中提交的有关网页资料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