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20386号“卓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31798号“卓易云”商标所有人相同,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