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42162号“成长型 3.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当下较为流行的“成长型思维”,指代“遇到挫折要有愈挫愈勇的毅力,不畏艰险”。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现商品的功能、原材料、产地等特点,也非简单的文字数字、产品通用名称组成,具有商标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表现形式为文字与数字组合商标,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