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102569号“万个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个轮 51102569

阅读:116500 2021-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聚轮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02569号“万个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结合申请人企业字号及企业愿景设计而来,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

  申请人:温州聚轮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02569号“万个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结合申请人企业字号及企业愿景设计而来,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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