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绛县融霖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27298号“绛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绛帖”是中国名帖之一。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由“绛帖”构成,使用在指定的绘画和书法用纸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