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大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37998号“双龙荟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4147号“双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20624号“雙龍商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