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南京震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87675号“哈熏老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09085号“哈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具体含义、显著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肠、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肠、水果蜜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