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雅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81876号“洋洋世界YANGYANGSH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66088号图形商标、第22197107号“洋洋YANGYANG”商标、第8115221号“洋洋100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